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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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及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时,根据职务级别、城市、淡旺季等因素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此外,为了加强教职工差旅费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院政字〔2015〕80号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补充和修订,请各单位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按照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院安排交通工具外出办理公务,出差期间乘车人和驾车人均不得报销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出差地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一般为外市(县)出差100元/人/天,忻州市境内(指各县)出差60元/人/天。

二、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若举办单位要求食宿自理的,往返当日可报销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会议及培训期间只可报销伙食补助,不得报销交通补助。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可报销往返当日的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会议期间不再享受任何补助。其中伙食及交通补助的标准按党(院)办字〔2015〕54号及院政字〔2015〕8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出差地点确定。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计财处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说明

从2015年10月学院开始实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党(院)办字【2015】54号文件和院政字【2015】80号文件进行差旅审批与报销。针对差旅费报销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计财处特作如下温馨提示:

1、经事前审批乘坐飞机出差,报销时请附飞机票和登机牌。如发生燃油附加费和保险费,可凭票据实报实销。

2、开具住宿费发票时请发票内注明天数、间数和相关信息,确保票据内容真实完整。因发票信息不全造成额度超标、期限不明的,不予报销。

3、公务出差由学院派车,派车出行当日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4、根据学院文件规定,自驾车出差和调研,相关费用暂不受理,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5、忻府区范围内参加会议、培训,不享受包干补助,如确需学院负担费用的,凭发票和相关通知审批后实报实销。

6、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仅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7、科研项目、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出差和调研,事前审批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事后报销按照党(院)办字【2014】58号《关于科研经费支付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和院政字【2015】64号《关于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8、公务出差同期顺道进行调研或安排其他公务,要有相关调研和公务的事前审批单。公私不分、无故绕道、界定不明的费用,不予报销。

9、一次出差,一次审批,不得以人员进行拆分报销。不同经费渠道安排的多人出差,如经费项目不同,按不同的经费项目分开填写《经费审批单》和进行审批,多个经费单审批后同一次受理报销。

10、填写差旅费报销《经费审批单》时,经手人与出差人要一致,差旅费用将直接电汇至经手人公务卡中。教职工要及时办理和开通公务卡、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公务卡。

11、扶贫下乡工作队的出差补助按照学院扶贫下乡管理办法执行。

计财处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党(院)办字〔2015)54 号
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现将《山西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财函【2014】61号)文件进行转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院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单、一事一结”的管理和报销制度,科研经费、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出差和调研依此文件执行。
  该文件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 忻州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院政字【200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财函【2014】61号) (点击下载)    


  院政字〔2015〕80号
关于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5年11月6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各单位:

  针对学院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参照忻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结合学院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事前审批手续

  1、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规定的年度包干差旅费额度内报销。

  2、科研、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在核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内报销。

  3、出差确需乘坐飞机者必须事前经过分管院领导审批。

  公务出差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前审批,要明确出差事由、日程、人数等各种具体事项,审批单不得涂改、不得随意添加内容。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本单位(项目)出差活动的事前审批控制,无实质内容的出差活动不予批复。

  二、出差食宿费标准

  忻州市境内(指各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30元。

  忻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分地区、分级别执行。

  扶贫顶岗实习支教,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课程实习按照实习经费预算在额度内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多人出差时,原则上两人住一标间。

  三、差旅报销具体执行细则

  1、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相当职务人员指二级教授。

  2、省外出差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补助。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座的,不给予补助。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的市内交通费内(80元)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4、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飞机票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和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地方购买,凭POS小票进行报销。

  5、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包干补助;若举办单位要求食宿自理,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必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会议、培训同期确需调研,出差审批单必须明确标注,同时按出差和调研审批手续办理。

  6、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的,因住在自己家中或出差地点偏远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7、差旅费票据不完整(例如单程车票、搭顺车),无法确定出差天数时,需做出说明,差旅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得报销无法确定期限范围内的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有租车行为的,必须出具租车协议、租车核算说明,明确租车租金与安全责任。

  8、单位安排交通工具外出,凭派车单(标明出车司机、往返时间)界定伙食补助额度,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9、公务出差中无正当理由的“早去迟回”、绕道前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一律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10、公务出差报账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制”,即出差审批单、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单三单合一,按学院审批办法审签报账。几人出差要一次受理,不得分开审批、报账,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和车、船、机票、高铁票据不可拆分报销。

  各单位要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并对本单位(项目)出差事项审批,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提供与出差事项不相符的票据和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追责。

  四、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