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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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及审批表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参照正式在编人员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和自收自支人员。

  1.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是实施各类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勤管理以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重点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为管理单元,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考勤员,如果没有办公室主任,须选派一名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科级干部兼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手续,使用学院统一格式的签到表,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建立教职工考勤台账备查。单位分管领导要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第五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各种不在岗人员的情况,在填写报送考勤表时,要据实填报,并附加说明和原始证据复印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学院批准安排借调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召回借调人员,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借调人员未在限期内返回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借调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工作人员须经人事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将上月教职工考勤表及请假审批表复印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同时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教职工监督。对于不能按时报送考勤的单位,学院将暂缓发放该单位当月所有教职工的校内绩效工资,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报送的考勤表进行审核,并根据考勤情况核定教职工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符合扣发情形的予以扣发。

第九条 学院工作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有不在岗人员的请假表或批准材料,检查结果向全院通报。

第十条 人事处设立专门电子邮箱,邮箱:xzsyrsc@163.com,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 若所在单位对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瞒报、漏报,一经核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单位领导和考勤员的行政责任,并扣发当月50%校内岗位绩效工资。若发生与缺勤人员做交易、为其做掩护等营私舞弊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 考勤要求

第十二条 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经学院党委组织部正式任命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教学秘书、实验室主任实行坐班考勤,教师及由教师兼任的教学秘书、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行上下课考勤和集体活动考勤,辅导员按照学院辅导员管理考核办法管理。

1、实行坐班考勤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院和本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3、经学院批准外出访学或脱产进修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应在外出访学或脱产进修之前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及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学习起止时间,访学或脱产进修结束及时回学院报到,逾期未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新学期开学,各单位须将本单位教职工报到情况于报到当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上班,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要及时办理相关销假手续。

第四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十五条 事假

1、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每学期事假累计7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超过7天,超出天数扣除日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保留性地方津贴和卫生费)和日均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教师请假补课后可不扣除课时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假一次不得超过20天,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4、已经请事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销假,开学后一周内续假的,请假时间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除请假时间规定扣发工资和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之外,寒暑假期间的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也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请假。

2、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的,不扣发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超出天数扣除日均校内岗位绩效工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校内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1)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3、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须每半年到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一次病情,如需继续休养,要在半年期满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报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4、病休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病假者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从事第二职业,立即停发其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凡因长期患病导致不能工作需休养者,除经批准外出治疗者,原则上均在本地休养。

6、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旷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7、已经请病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销假,开学后一周内续假的,请假时间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除请假时间规定扣发工资和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之外,寒暑假期间的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也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产假期间停发校内绩效工资,其他照发。

第十九条 丧假

凡办理直系亲属丧事者,在忻府区城区内的,可请假5天;在忻府区城区以外的,可请假10天。如因省外路途较远,经上述规定请假程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假期。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2、探亲假的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当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期间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21.5天计算。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五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提前书面办理。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正式请假手续,须按管理职责向单位行政或党务负责人打电话请假,并在3日内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配偶或其他直系近亲属代理。请假时,须将本人所承担的工作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做妥善安排后,方可正式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人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原审核部门及领导销假,并在3日内到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时,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正式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假期结束未办理销(续)假手续的教职工,均按旷工(旷课)论处。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请假者如承担教学任务,还需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关于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

1、学院省管干部办理请假手续,按照省委、省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及学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2、学院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办理请假手续,经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同意,行政序列由院长批准,党群序列由院党委书记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学院中层副职办理请假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4、学院其他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及其他国家和我省政策允许的假期,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和病假,7天以内(含7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各系由联系该单位的院领导批准,其他单位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旷 工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2、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3、假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

4、调整工作,在规定日期内不到岗者。

5、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者。

6、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7、请假理由经查不属实者。

8、上班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1次或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

9、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等,每发现1次视作1次迟到或早退。

10、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二十六条 旷工处理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等按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每旷工半天,扣除1天的日均工资和日均校内岗位绩效工资;多旷者累计处罚。

2、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学院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各单位领导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 加强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要向其分管院领导反映,必要时交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院政字〔2017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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