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系运行管理机制,推进本系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和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结合本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管理决策的最高形式,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加强党政协调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促进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党政班子成员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勇于负责,防止推诿和扯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党建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干部日常考核、系(部)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联述联评联考工作、班子民主生活会、系(部)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议题确定与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班子成员提出,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基本同意并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并提前印发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涉及重大问题,要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应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先研究的事项
1.贯彻落实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和具体措施。
2.本系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
3.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4.本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师引进、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特别需要政治把关的事项。
5.本系上报学院以及院级以上各类代表人选推荐名单和各类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推荐名单事项。
6.本系年度经费预算、设备采购、图书资料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切块经费使用、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等事项。
7. 本系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与奖惩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进修的建议意见等事项。
8. 其他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由系行政或党政班子成员直接提交的事项
9. 本系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事项。
10.本系行政向学院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按规定需向学院备案的重大事项、政务公开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11.本系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等事项。
12.本系上报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等推荐人选。
13.本系对外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提供技术、信息、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等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的事项。
14.本系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 事件的决策,安全稳定措施与方案等事项。
15.本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辅导员管理工作等事项。
16.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分别主持,也可经书记、主任协商决定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九条 凡研究第六条中第1、3、5、8、15款包含的事项,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凡研究第六条中第2、4、9、10、11、12、13款包含的事项,由系主任主持。
除上述明确列出主持人的事项外,其他未明确的第6、7、14.16款包含的事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需要,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主持人。如系党总支书记、主任不能确定,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报请组织部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党总支委员)参加。党总支办公室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工会小组长、教工党支部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纪律
第十三条 系党政负责人在会前要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必要时要与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会议议题由相关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参会成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或举手形式,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完善材料、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如情况紧急可报请学院党委、行政及时批复。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要议题的决议,应报送分管和联系本系的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系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可与其他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学院领导,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决定人应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说明事由、过程、结果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系党政负责人请假并获批准。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内容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和研究过程,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根据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办理时限,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善于协调,勇于担当,防止推诿和扯皮,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参会成员均须严格执行。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或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但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策不同的意见。全系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会议决议、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暂停执行或变更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如变更决议,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原决议执行;
2.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决议不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的;
3.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
第二十四条 党政负责人要做好指导、协调,系党总支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书记、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还要向系党总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党建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干部日常考核、系(部)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联述联评联考工作、班子民主生活会、系(部)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8年9月18日中文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文系党总支、中文系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