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中文系实际,特制定中文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山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山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内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补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新生参照高考分数)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10月左右进行评定,系学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学院下发指标,统一分配各班级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我院国家奖助学金审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成立中文系国家奖助学金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系分团委书记、各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具体负责全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同时成立监督小组,由本班不少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相关人员适当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系各级评定工作组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备注: 3档的名额往往两边少中间多,故认定时两边比较好确定)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来自老、少、边、穷、偏远农村,或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主要成员零就业,无固定收入,导致正常学习生活陷入危机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比较而言情况稍好一点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抽烟、酗酒、旷课现象,学习松懈,或考试舞弊等违反校规校纪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级评定小组将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系认定工作小组,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
3.系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系党总支书记对全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与系小组成员一起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分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由系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校学生处。
4.学生登陆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助贷中心网页,在系统内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再由辅导员、系、学院进行三级审核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山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以及任何评优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系、班评定工作小组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
1.建立受资助学生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由辅导员及班委成员对其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经审核属实,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忻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