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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依据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参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各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个档次。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成立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助学货款专员、系学生会分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为单位,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团主要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系认定工作组、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工作部(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组要按学院的统一安排组织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交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部(处)将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将及时做出调整。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九、本办法由中文系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