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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忻州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院政字[2007]79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做好我院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就业方针、原则

1、凡取得我院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可按有关规定实现就业。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在实践中提高思想素质、教师技能和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到西部、到晋西北、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3、学院根据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在公正、平等、竞争的环境中择业。

4、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5、学院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学生德、智、体、操、行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二、就业有关规定

6、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学院对在扶贫顶岗实习支教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和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到西部、到晋西北服务的先进志愿者和标兵给予大力支持,择业时优先推荐。

7、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荐书、成绩单(所在系提供)等材料与用人单位洽谈并签定协议(或合同)。毕业生需保证以上资料真实性,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8、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采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单位、学院各一份,复印无效),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办公室办理有关就业登记、派遣等手续。

9、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院招就处就业办公室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并未加盖学院就业办的公章,而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退回原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11、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不得转让或买卖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否则,由此出现的纠纷,由当事人负责。

12、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13、放弃升学(考研或专升本)办理派遣的学生,除了具备正常派遣的条件外,还须出具录取学校证明、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申请后方可办理派遣手续。支援西部回来需办理派遣的学生,还须出具西部单位的工作鉴定表和我院团委的意见后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14、毕业生原则上应于毕业离校前落实好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对已有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也必须签订就业协议,否则学院不纳入就业方案,无法办理派遣手续)。

15、对于毕业离校时还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与学院签署协议,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院。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单位的,可办理派遣或改派手续,同时再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16、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学院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留档、留户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学院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并提供就业相关服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17、在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要求退还毕业生,学院将协助学生维护学生本人的利益。

18、凡未归还银行贷款和未交清学院学费的学生,毕业前须按照银行还贷和学院补交学费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19、学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就业方案派遣。

三、违约规定

20、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协议后,毕业生因有特殊情况,单方要求终止协议的,首先必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示书面证明,交学院批准后方可解除协议。

21、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违约处理,学院将不予以办理派遣或调整派遣手续:

(1)擅自到医院体检或出示其他材料,并以此为由要求更换单位者。

(2)未根据单位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单位提供所需的资料(如体检证明、推荐表、成绩表等),而造成就业协议不能兑现者。

(3)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学院只认定与最先签约的单位,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4)享受国家或企业定向奖学金,未履行定向协议者。

(5)其他未履行就业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者。

22、就业方案形成后,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必须严格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将报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派遣。

(1)签订协议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弄虚作假,被查出的。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四、其他

2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毕业生所在系盖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4)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办公室加盖公章,纳入就业方案。

(5)由招生就业处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办理报到证。

24、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不符合学院就业程序的方案,学院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25、离院前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的毕业生,学院将其违纪违法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违法的毕业生,学院将取消其派遣资格。

26、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