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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

                            忻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系党总支工作制度,确保系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系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党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系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系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系党总支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系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系党总支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和学院党委重要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系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院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系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分析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状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系部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对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党支部选举结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内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内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按照学院党委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考核、奖惩、推荐和监督等工作;研究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
(十)研究部署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三)需要由系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系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院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系党总支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系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一般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系党总支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系党总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系党总支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准确界定系党总支会议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系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系党总支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 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系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 系党总支会议由基层党务干部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根据要点,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系党总支会议的成员,会后由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六条 由系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基层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系党总支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凡属应由系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提出,但在学院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系党总支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系党总支会议决策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系党总支会  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系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系党总支会议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坚决防止泄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系党总支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